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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 商事调解收费有规范!深圳司法局联合深圳中院出台实施办法

深圳市光明区君诚商事调解中心    {{formatDate(infoObj.addTime,'yyyy-MM-dd HH:mm:ss')}}

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9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参观枫桥经验陈列馆时指出,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新时期,要加强商事调解特别是涉外商事调解工作,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和各地自贸区等建设。要推进商事调解组织建设,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培育发展国际化、专业化、高质量的商事调解员队伍。

今年以来,为深化诉源治理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优化调解资源配置,激发商事调解市场活力,提振市

场主体信心和防范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具有深圳特色的商事调解配套制度,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赴市政府各部门、市商事调解协会以及部分商事调解组织调研,结合我市商事调解工作实际,共同起草了《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形式出台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现将具体情况解读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格局,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实现矛盾纠纷分层分类管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文件出台背景

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需要

2021年5月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支持深圳发展商事调解组织,推动商事调解活动规范化、市场化……。2022年5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多元条例》)正式施行,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多元条例》支持商事调解先行先试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调解服务费。调解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由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调解员报酬、商事调解组织运作费用等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为贯彻落实《意见》和《多元条例》,探索商事调解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有必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

自《多元条例》施行以来,深圳的商事调解事业“方兴未艾”,商事调解组织数量越来越多,商事调解员队伍日渐壮大。但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服务模式,商事调解的市场化收费还处于培育的过程中,商事调解组织的案件来源仍以各级法院委托为主,商事主体对优先选择商事调解的方式化解商事纠纷仍处在观望阶段,商事调解的活力尚未有效激活。因此,为推动商事调解市场化发展,充分发挥商事调解快速、高效化解商事纠纷的独特优势,以优质的商事调解服务保障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商事调解的市场化收费予以规范。

三、文件出台依据

《多元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调解服务费。调解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由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调解员报酬、商事调解组织运作费用等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四、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包括制定目的、收费范围、内涵释义、收费准入、收费原则、费用构成、计费方法、材料报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财产保全、赋强公证、费用退回、强迫收费的惩戒、行业诚信体系、支持培育等内容。

对商事调解市场化收费制度进行了细化

按照《多元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商事调解组织在调解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等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时,可依法依规收取调解服务费。调解服务费包括给付调解员的报酬、调解组织运作费用以及因调解活动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调解服务费由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调解服务费的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可以按时间或者按争议标的比例等方式确定。

对商事调解组织进行了规定

实行市场化收费的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并依法登记为非营利组织。在开展调解活动的过程中,商事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依法开展调解活动,不得通过强制、胁迫、欺诈等方式收取调解服务费。商事调解组织收取调解服务费后,如未能进入调解程序或中途终止调解的,扣除按协议约定已经发生的调解服务费用外,商事调解组织应当按协议约定向当事人退还剩余调解服务费。

司法赋能商事调解

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同时可以向法院一并确认调解服务费和承担方式。商事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特此说明。

《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推动商事调解市场化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商事调解组织在调解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等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时,可依法依规收取调解服务费。

第三条 商事调解包括特邀调解、自行调解。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至商事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或立案后委托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自行调解是指商事调解组织自行接受商事主体委托开展调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事调解组织是指经深圳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并依法登记为非营利组织的组织。

依法登记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调解规则,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人员和资产。

第五条 商事调解组织按照收费标准,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后依照约定收取调解服务费。调解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由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调解服务费包括申请调解的当事人给付调解员的报酬、调解组织运作费用以及因调解活动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七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将收费标准、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单等,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与当事人约定按时间或按争议标的比例等方式确定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可以载入调解服务费金额和承担方式。

第十条 调解协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裁定书时,请求一并确认调解服务费和承担方式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律文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一条 商事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材料。

第十二条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在自行调解中,商事调解组织按其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收取调解服务费,当事人不按约定支付调解服务费的,商事调解组织可以终止调解活动。

商事调解组织收取调解服务费后,如未能进入调解程序或中途终止调解的,扣除按协议约定已经发生的调解服务费用外,商事调解组织应当按协议约定向当事人退还剩余调解服务费。

第十四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调解活动,不得通过强制、胁迫、欺诈等方式收取当事人调解服务费。

存在上款情形的,由商事调解行业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属特邀调解的,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后,可责令其改正并退回调解服务费,并可按照规定解聘。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商事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商事调解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商事调解行业组织应推动建立商事调解员名册,开发商事调解员认证体系,加强商事调解员培训,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商事调解员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商事调解行业组织可制定发布商事调解委托协议、商事调解协议等文书示范文本,以及商事调解规则、商事调解合规风控管理制度、商事调解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度示范文本,以指导行业自律发展。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加强工作宣传,加大对商事调解市场化发展的支持和培育,引导当事人选择专业化、市场化调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