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诚商事调解中心收费办法(试行)
(本办法于2024年11月18日经深圳市光明区君诚商事调解中心第一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调解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调解正常秩序,保障深圳市光明区君诚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合规运营和长远发展,依据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参照国内商事调解收费做法,制定本办法。
当事人参加调解中心所进行的调解活动,需要向调解心缴纳相应费用。调解中心费用包括调解费等。具体标准与实施办法如下:
一、调解费
(一)法院调解案源收费标准:按照法院诉讼费计算小程序计算结果的45%收取。
(二)外来案件的调解费以争议标的金额为基础,具体调解费标准如下:
1、标的额少于2万元,调解费900元;
2、标的额2万元至4.99万之间,调解费1500元;
3、标的额为5万元至5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计费,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4、标的额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7%计费;
5、标的额超过200万元至2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0.5%计费;
6、标的额超出2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0.3%计费;
7、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可由调解中心与当事人协商计费比例。
二、退费
1、调解程序终止后,如调解未果,调解费退回当事人。
2、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足额支付调解费,则调解中心有权终止调解程序。
3、涉及虚假诉讼或涉嫌刑事犯罪的,预交的调解费不予退还。
三、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本办法所列费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3、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调解中心负责补充与完善。
4、本办法由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2024年11月